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科 研 简 报
2009年第2期(总第19期)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编 2008年6月8日
近来,我院邀请国内外学者开展一系列学术活动,包括对中国司法制度、当代中国政党与国家关系模式、全球化发展与国际治理、中国农民的政治信任与体制支持、全球治理、变迁中的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等的探讨,具体如下:
学术讲座
1. 中国司法制度:一个法官的视角
2. 当代中国政党与国家关系模式的重构
3. 全球化、发展与国际治理:南北关系的演进
学术论坛
1. 中国农民的政治信任与体制支持
2. 全球治理的危机与挑战
学术交流
变迁中的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
● 学术讲座
中国司法制度:一个法官的视角
符望指出,司法是历史的产物,离不开三大要素:一、司法对象,即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纠纷;二、司法裁决者,即由第三者出面解决纷争,主要表现为官方的法官解决;三、解决纠纷的尺度是法律,即以法律、判例、习惯为解决争议的是非标准。
所谓“制度”关乎权利和资源的安排,制度的变迁影响巨大,不同制度影响不同结果,譬如切蛋糕、黑奴、机动车与行人等;就司法制度而言,法律的正义与经济学的效率存在矛盾。司法制度具备概念、组织(法院,检察院)、规则(诉讼程序的规则)、设备(如监狱、法律建筑等)在内的四大要素。
确立司法制度对于构建国家完整的司法体系意义重大,近代西学东渐代表人物之一、后为复旦大学校长的严复“初游欧时,尝入法院,观其听狱”;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也指出,“近代中国积弱不振,与法律不彰有很大关系”,台湾的司法制度建设较之大陆有其优越性和进步性,大陆司法规范意识不足,但一般都承担惩治犯罪,维护秩序,解决纷争,缓和矛盾,为各种行为提供指南,影响经济活动等。目前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对劳动法不满,然而以前的劳动法对企业有利,需要寻找劳动法与企业之间的平衡点;对于上海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而言,良好完善的司法制度必不可少。
在上海建设配套的软环境仍需付出艰巨努力,需要考察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符望指出,美国一直盛行移民文化,没有过多历史包袱和太多等级观念;
中国具有根深蒂固的“家”文化,强调人与人之间关系协调,“家长”是天然的管理者和财富控制和分配者,公民的权利少义务多,在处理“法无禁止即自由”等理念的操作过程中,存在较多争议。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不同文化导致不同制度,西方国家注重规则,美国鼓励冒险,破产法能更灵活地重整,法国破产则强制重整,强调工人的福利;而中国的法律比较圆滑,侧重权谋的运作。
除民族特性、东西方文化差异,符望认为中西法制制度本身的区别属于一种体系的区别,他从学理分析上分析了中西司法制度的区别:一、理论基础不同,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价值为基础的司法理论与资本主义式司法理论的差异;二、组织体系不同,表现为法官、检察官等系统及其运转的区别;三、职责权限不同,西方强调“公民权”,但在中国审理案件就缺乏此方面的意识;四、运行模式和人事任免模式不同,中国法官经常被调动,而西方如需调动则可能引致启动弹劾程序;五、管理体制与司法人员待遇不同,主要表现为“人民法官”与精英制法官的不同,西方法官数量少、地位高,中国法官数量多、待遇福利低倡导金字塔型管理体制,西方法官则是平行关系,具有独立审判权;六、政党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和作用不同,中国法官为大局服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西方司法则没有明显的党派倾向。
之后,符望介绍了中国司法制度概况。在我国,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侦察机关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行使案件行使侦察权;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司法行政事宜,监狱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公证、人民调节、仲裁等专门组织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能够体现我国国情的是政法委,不审理具体案件,负责协调,利于牵头公安配合和执行;弊端在于公检法一条龙,可能产生冤案,难以独立侦察。
按照行政区划分,我国法院系统设立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另设专门人民法院;司法系统包括民事司法体系、刑事司法体系和行政司法体系。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败诉率低,法院独立性不够,不同程度上依赖于同级政府,也使异地审判和中院审判的改革显得非常迫切。
我国实行二审终局判决,立即生效;民事诉讼以标的额划分,不得提起上诉,但可请再审。为了保证判决的完整执行,特设立审判监督制度,对已生效的判决与裁定的错误进行纠正或补救。同时,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工作中的其他问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判而不审”现象,不接触当事人,只根据报告,无人对审判结果全面负责。符望认为司法制度改革方向,形成合议庭,全面听取当事人的辩述。
我国法律人员由法官、书记员、法警和其他后勤人员组成,其中法官受一定条件限制,尤其是律师与法官身份的转换过程比较复杂;鉴于司法系统实行任命制与抽调制度,上级领导决定升迁,对案件的影响比较大。法院体系实行垂直管理,形成金字塔式的管理层级,具有强烈的行政化管理色彩,法官也按照行政级别划分,对法官的考核指标包括结案率、上诉率、平均结案周期等。法官的司法行为包括解释法律、使用法律和“创造”法律,但由于中国法官无过多自由裁量权力,即使法律有一种不确定性,法官本身的“创造”也非常有限。
我国法官工作现状是案件多、压力大,经常面临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不一样的情况,需要法官承担责任,譬如李慧娟法官种子案。司法体系中许多具体制度不尽合理,诸如改判发回、责任上交之类的情况,使一审法官压力大,错案追究不够合理。
关于庭审方面,民事诉讼方式改革逐步朝着“职权主义”(纠问制)和“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转变;中国庭审与西方国家比较,庭审的概念不同,证人不到庭,而且律师无法交叉询问,同时设置人民陪审员制度。美国陪审团制度则是随机抽取和筛选律师组成陪审团,对于刑事案件,全体一致即可下判断书;对于民事案件,大多数同意即可,但是各州情况不同,僵持不下的情况下,重选陪审员进行审判,而且陪审员不能是专业或者精英人士,陪审员不同,案件审理结果不同。中国陪审员一般是专业人士和社会名流,在案件中与法官的权利一样,坐庭听审。中国司法制度可能导致“多抓而不愿错放”;西方司法制度可能“错放少冤枉”,目的在于控制政府的权力。
关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符望强调,公正审判与言论自由是我们民族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舆论对司法施加影响,使法官了解民意;与此同时,网络舆论有群体激化并能够自我加强,容易走向极端。
最后,符望进一步思考中国司法制度问题与改革,认为司法与审判独立之争需要着重考虑司法与政党、司法与地方政府、司法与人大监督、司法与检察监督等的关系,具体层面需要考虑司法活动行政化、服装改革、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人员专业化等问题。符望也提出自己的设想:一、实现司法权的分立与监督,实行立审分离和审执分离;二、寻找司法权的利益化与司法中立之间的平衡,保证司法独立的同时,又能解决经费保障问题;三、平衡审判与调解混合;四、克服司法权威不足的问题,引入执行威慑机制,着力解决执行难等。(何俊志 供稿)
当代中国政党与国家关系模式的重构
政党与国家的关系模式可以分为内生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外生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共生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和个人独裁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四种。现代国家建立与政党产生的时序性是影响政党与国家关系模式的重要因素。内生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的典型是英国,英国作为近代政党的发源地,其政党由议会内的不同派别转化而来,这类政党—国家关系模式的特征在于政党作为“体制内政党”而存在,国家产生先于政党产生,政党在国家确定的政治原则内活动。与此相反,外生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的特征是政党是在国家产生之前产生的,并且是国家的创造者,“体制外的政党”使得国家处于政党的操纵之下,典型就是苏联。从迪韦尔热对内生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和外生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的阐释出发,
当代中国的政党—国家关系模式经历上述四种关系模式的转换:民国初年至1927年,属于共生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1927年到1949年,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的统治可以看作是外生型政党—国家关系模式,国民党统治的指导性方针是孙中山提出的“以党治国”原则;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党政关系虽然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但是大致的方向依然是党的一元领导的加强。从建国初期到文革这一段时期,政党和国家的关系模式依然是外生型。“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宣告中国进入了个人独裁的政党—国家关系模式,“踢开党委闹革命”,全国各地掀起了各种各样的造反运动,对党的机关和政府机构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国家陷入混乱状态,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党与国家关系模式逐步向内生型的关系模式转变,这主要来源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法治化进程和1982年确立的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原则。
党委书记兼任人人大主任这一现象就体现了自1992年“党政分开”思路的重大转换,开始着重从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上探索新的执政模式。1993年至2008年,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的省份从10个扩展到24个。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新模式的优点在于:一、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更加充分实行人民民主;二、有利于改善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贯彻落实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三、有利于真正理顺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然而,这一新模式的施行,在不同的地方产生了不同的效果,有的偏离于原先的政治设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虚化监督、矮化人大和弱化党的领导的弊端。 (郭定平 供稿)
全球化、发展与国际治理:南北关系的演进
Camroux教授简要介绍了近十年来国外学术界关于地区间主义的研究,指出,作为一种国际地区之间扩大并深化政治、经济和社会互动的过程,地区间主义与欧盟试图扮演一个全球行为体的意图密切相关,并成为一种具有强烈欧洲中心主义色彩的国际关系现象。当然,地区间主义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在于世界范围内的地区一体化趋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地区一体化的形式和内容因地区的不同而存在极大差异,这也恰是地区间主义呈现多种形式的重要原因。
Camroux教授认为,地区间主义是欧盟借以投射其全球行为体角色,尤其是其作为规范性权力或者民事力量这种独特身份的重要工具或途径,与美国偏好双边互动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同时,Camroux教授给大家重点介绍了东盟的发展历程以及其间欧盟-东盟关系的沿革。在此基础上,他认为,由于东盟一体化的弱制度化特征以及欧盟内部对东盟关注度的参差不齐,所谓的地区间主义事实上并不存在于欧盟与东盟的对话关系之中。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地区间主义存在的意义。从国内政治或区内政治是国家或国家集团对外政策的根源这一基本假定出发,Camroux教授提出了一个关于欧盟外交的“四层博弈”的分析框架。其中,地区间主义作为第三层次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Camroux教授还广泛地涉及到诸如地区化与地区主义区别,地区一体化与民族国家的关系,欧盟内部的民主赤字,欧盟与东盟在东帝汶和缅甸问题上的争执以及欧洲游说集团的作用和影响等问题。而在评论和讨论环节,师生们还与Camroux教授就地区间主义的学术地位和研究价值,欧洲中心主义,东盟宪章以及主权与国家利益等问题交换了看法,促进了大家对地区间主义以及欧盟-东盟关系的进一步了解。 (陈志敏 供稿)
● 学术论坛
中国农民的政治信任与体制支持
西方学者对政治信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主选举国家。在中国,研究农民的政治问题则至少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什么是规则意识?什么是权利意识?怎样区分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李连江认为,于建嵘在《工人阶级状况:安源实录》和《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湖南衡阳》两本书中,提供了一些很好的文本资料。从于建嵘的实地调查和采访中,可以看到,
规则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阶规则,即可以实施执行的规则;另一类是二阶规则,即那些管制约束规则的规则。工人的规则意识往往混淆两种规则,并认为两种规则都是可以执行的。李连江强调,农民有规则意识也有权利意识。农民的权利意识表现在自己知道现有权利,认为权利是政府、法律赋予的,依权利行事,知觉到自己有不受政治权力侵害的权利的价值,并在被侵害后要求主动获取保护。权利意识有三个衡量指标:权利意识起始于对制定规则的权威的怀疑或警惕;预设公民与制定规则的权威在某个超越政治规则的原则面前是平等的;要求公民限制和监督制定规则的权威。通过测量农民的权利意识,能够发现农民对现任领导的不信任会削弱对政治体制的信任程度,对政治体制的不信任会转化为要求更换领导和实行民主选举的压力,这或许正是中国政治发展与渐进转型的动力源泉之一。 (郭定平 供稿)
全球治理的危机与挑战
周立志部长也在开幕式上致辞,回顾了复旦大学博士生学术论坛创办的历史和初衷,并以一系列详实的数据概述了论坛举办5年来所取得的成绩,认为博士生学术论坛以高水平、高层次、大范围、多领域的特点,获得了学校各院系师生的热烈响应,“随着论坛规模的扩大,其在校内外影响力不断扩大,获得了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关注,他们以点评或者报告的形式拓宽了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同时,周立志强调,“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一如既往地
本次论坛特邀专家、中山大学政治学研究所所长
开幕式及主题报告之后,本次论坛召开了五场由博士、硕士研究生为主力的分论坛。分论坛上,发言代表以其投稿件的主题进行发言,再由老师现场点评,涉及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写作手法和写作规范等方面。
本次论坛由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国务学院主办,复旦大学研究生会、国务学院研究生团学联承办。据统计,论坛共收到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外交学院、中山大学及本校投稿74篇,从中匿名评审出35篇论文最终进入论坛的讨论议程,并由论坛组委会汇编成精美的入围论文集,总字数达30余万字,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沈冰清 供稿)
● 学术交流
变迁中的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
本次研讨会共进行了五场专题讨论,各场主题分别为:变迁中的公共行政理论发展与政府改革、政策创新与政府改革、西方共行政价值的嬗变与解读、公共服务与公共参与理论的新发展、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的挑战与创新。
本次会议与会代表以大陆从事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学者为主体,兼有台湾、香港、澳门、美国、新加坡公共行政学界的学者参会。其中,会议特别邀请了公共行政学界的著名学者、美国大学资深教授、香港城市大学客座教授David Rosenbloom和澳门大学
开幕式由国务学院副院长
“变迁中的公共行政理论发展与政府改革”专题会场,共有五位教授发言。
David Rosenbloom作了题为“Conceptual Models o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的发言,首先定义“Governance”,指出公共行政必须增强灵活性,从管理、政治和法律三个维度,共同推进合作治理。
国务学院公共行政系主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其余的四个专题会场,各位专家各抒己见,将各个分会主题的前沿性、展望性以及可操作性加以专业分析。闭幕会议由国务学院公共行政学系顾丽
编辑: 张 超 施 莹 审核: 刘建军